本帖最后由 谭恋爱 于 2024-8-27 20:27 编辑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转办通知书到位于茂名市官山二路163号大院1号的茂名市茂南区爱瞳眼科医院检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超声乳化手术为高度近视患者解忧》的医疗广告。当事人涉嫌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据此,本局依法定程序呈请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5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超声乳化手术为高度近视患者解忧》的医疗广告,含有“‘费用低,术后效果好,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在茂名爱瞳眼科医院接受超声乳化手术后的李XX激动地拥抱医生,并送上锦旗表达感激。李XX,今年71岁了,自幼就视力较差,经诊患有高度近视,近一年视力下降更是十分明显,大不如前,日常生活受到了明显影响,为此十分苦恼,经朋友介绍,慕名来爱瞳眼科医院就诊,由医院杜XX副院长接诊……”等内容,广告中含有患者李XX做证明的内容。上述医疗广告是当事人2023年11月24日委托广告制作单位制作完成后发布于自营微信公众号,广告费用为3000元。
处罚依据 应当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一、罚款45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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