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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民大道“3·14”2死2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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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8: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人山人海 于 2020-8-28 18:27 编辑


茂名市民大道“3·14”2死2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jpg 茂名市民大道“3·14”2死2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jpg

2020年3月14日13时30分许,在市民大道亿丰广场门前路段发生一起1辆小客车先后与两辆搅拌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微伤和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的有关规定,电白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张世华同志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和坡心镇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和坡心镇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电白区“3˙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

1.粤K0700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性质:货运,核定载货量:10.87吨,车辆型号:SY5250GJB4,机动车所有人:李*明,住址: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爱群垭塘村*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红。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车辆档案,该车近三年来共违法12次,已完成处理11次,还有一次未处理,违法行为是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机件不全。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情况记录。
经电白交警大队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茂名市电白南大汽车维修中心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结果为:制动合格、转向事故中损坏、灯光系事故中损坏。经调查组核查,粤K0700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该车载货19.18吨,比该车核定载货量10.87吨超出8.31吨,超载76.4﹪。
2.粤K790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性质:货运,核定载货量:17.67吨,车辆型号:SYM5310GJBIE,机动车所有人: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茂南区羊角镇茂羊路三区*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白、红。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5日。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车辆档案,该车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情况记录。
经电白交警大队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茂名市电白南大汽车维修中心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结果为:制动合格、转向合格、灯光合格。
3.粤EA468D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WAUAGD4L,机动车所有人:陈*珠,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10号江山花园*座*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棕。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8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车辆档案,该车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情况记录。经电白交警大队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茂名市电白南大汽车维修中心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结果为:制动合格、转向事故中损坏、灯光系事故中损坏。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明,粤K07005搅拌车司机,男,汉族,44岁,驾驶证号:44092319750809****,准驾车型:A2E,住址: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爱群垭塘村*号,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2月15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2月15日。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近三年来有1次违法信息记录,尚未处理,违法行为是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机件不全。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情况记录。经办案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李*明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电白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日明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送检的李日明血液中未检测有酒精含量。
2.梁*水,粤K79063号搅拌车司机,男,汉族,29岁,驾驶证号:44092119901130****,准驾车型:B2,住址:信宜市镇隆镇八坊*村*号,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8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1日。当前状态:正常。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梁*水近三年来没有违法信息记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情况记录。经办案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梁金水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电白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金水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送检的梁金水血液中未检测有酒精含量。

3.陈*珠(死者一),粤EA468D小客车司机,男,汉族,41岁,驾驶证号:44010619790414****,准驾车型:C1E,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10号江*花园*座*号,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2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16日。当前状态:正常。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陈*珠近三年来没有违法信息记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情况记录。经电白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锦珠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送检的陈*珠血液中未检测有酒精含量。

(三)事故相关当事人情况


1.李*芷(死者二,陈*珠妻子),粤EA468D小客车乘客,女,汉族,37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10号江*花园*座*号。2.陈*辉(轻微伤,陈*珠儿子),粤EA468D小客车乘客,男,汉族,11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号江*花园*座*号。3.陈*浩(轻微伤,陈*珠儿子),粤EA468D小客车乘客,男,汉族,6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号江*花园*座*号。

(四)事故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


1.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粤K79063号搅拌车所有人和司机梁*水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元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亮,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场所: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茂羊路三区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68258***L。元丰公司持有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084***,资质类别: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有效期:至2021年5月13日。经调查,元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没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考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没有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培训教育,对员工教育和督促不到位。2.吴*亮,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汉族,58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南庄新福*村。经调查,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没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3.茂名市电白区众旺建材有限公司(粤K07005搅拌车装货的源头企业,以下简称“众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文,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场所: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工业大道坡心客运站办公楼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RDL***。经调查,众旺公司没有取得生产销售混凝土许可的相关资质证书,该搅拌站原为中铁十二局建设自用搅拌站,不对外经营;在中铁十二局建设工程完工后,众旺公司将该搅拌站承接过来,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非法生产销售混凝土。2017年7月和2018年5月,电白区政府曾经2次对该搅拌站组织开展查处取缔行动,但过后又死灰复燃。另外,众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落实企业源头治超责任。

(五)事故路段情况


1.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市民大道亿丰广场门前路段,城市道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茂名市高新工业园,北往市民公园。水泥路面,双向6车道,每车道宽3.8M,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间有分隔花带,事故现场路段限速60 km/h。2.标识、标线情况。事故现场会展中心往北离会展中心红绿灯100米处有限速60公里标志牌;事故现场往北200m处有斑马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事故发生前相关情况


1.K0700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当日中午,李*明驾驶粤K0700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众旺公司搅拌站装载水泥浆,途经会展中心往高水路方向行驶,准备拉货至高新区七迳新屋仔村,13时30分行至事发路段被粤EA468D小客车从后面碰撞。
2.K790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当天上午,梁*水驾驶粤K790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元丰公司拉搅拌料沿高水公路,经市民大道到电白财富盛世,卸货后按原路返回,准备回元丰公司,13时30分许行至事发路段与粤EA468D小客车发生碰撞。
3.EA468D号小型越野客车事发当日中午,陈*珠驾驶粤EA468D号小型越野客车搭乘客李*芷、陈*辉、陈*浩,从坡心镇家家*村家中出发,准备去坡心镇清河村接人后,再上高速往佛山,13时30分许行至事发路段先后与粤K790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粤K0700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14日上午,梁*水驾驶粤K790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元丰公司拉搅拌料沿高水公路,经市民大道去电白财富盛世,卸货后按原路返回元丰公司。13时30分许,梁*水驾车行至市民大道亿丰广场对面路段时,从中间车道转向靠右车道,与陈*珠驾驶的粤EA468D小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粤EA468D小客车失控向前与前面同方向由李*明驾驶的粤K07005号搅拌车再次发生碰撞,致使粤K07005号搅拌车侧翻压住粤EA468D小轿车。事故造成粤EA468D小客车司机陈*珠、乘客李*芷2人当场死亡,乘客陈*辉、陈*浩2人受轻微伤(不需住院),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3月14日13时36分许,电白交警大队坡心中队值班室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指挥中心110转来警情:在市民大道亿丰广场对面路段发生一宗小车与搅拌车相撞事故,事故中有人员伤亡,要求出警处置。接报后,坡心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13时44分许到达事故现场,马上开展事故现场防护、抢救受伤人员、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等工作,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事故情况。随后,电白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马桐、副局长赖劲、交警大队长刘子斌等领导带领交警、巡警、派出所等相关警力到达现场,坡心镇政府和区应急、交通、消防、卫健等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也相继到达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及善后维稳工作。17时许,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恢复交通秩序。
2.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电白区、坡心镇两级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应急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发生交通拥堵、没有发生二次事故。


(四)善后处理情况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好事故,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成立了“3·14”道路交通事故专案组,迅速开展死者家属的安抚及维稳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2人轻微伤(不需住院)和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梁*水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李*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元丰公司没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考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没有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培训教育,对员工教育和督促不到位,导致粤K79063号车驾驶员梁*水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2)众旺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证书,非法生产销售混凝土,内外部管理完全失控,没有落实企业源头治超责任,导致粤K07005号载物超载。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1.梁*水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梁*水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明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质量,严禁超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明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有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陈*珠、李*芷、陈*辉、陈*浩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经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一)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爱群村委会(粤K07005搅拌车司机李*明所在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1名、副站长1名、劝导员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立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相关工作台账,2020年第一季度,爱群村委会共录入劝导日志213条,完成总任务的19.3%。(二)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人民政府。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落实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三)信宜市镇隆镇八坊村委会(粤K79063号搅拌车司机梁*水所在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1名、副站长1名、劝导员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有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但2020年没有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录入劝导日志0条。
(四)信宜市镇隆镇人民政府。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切实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但该镇对村级劝导站检查督促不够深入细致,对八坊村委会没有开展劝导及录入工作的存在问题未能及时纠正。(五)电白区坡心镇牛六架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1名、副站长1名、劝导员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有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工作较为滞后,2020年第一季度,牛六架村委会共录入劝导日志15条,仅完成总任务的1.4%。
(六)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坡心派出所。该所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定期参加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但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少,(按2019年公安部的规定:坡心派出所每月应完成50宗交通违法查处量,第一季度应查处150宗)2020年第一季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宗,仅完成任务数的4.7%。(七)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坡心中队。目前坡心中队有3名民警,管辖坡心1个镇,该中队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各有关镇街和村委会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第一季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08宗(超载21宗)。(八)电白区坡心镇人民政府。该镇建立健全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已从镇政府现有人员中安排2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2020年第一季度,全镇共录入劝导日志4918条,占总任务数的24.7%。但是该镇对镇级相关部门和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够深入细致,对坡心派出所检查执法力度不够、牛六架村委会劝导录入等工作滞后的存在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另外,该镇查违力度有待加强,对于辖区内众旺公司长期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九)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该大队能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村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电白区客(货)运车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十)电白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建立了源头治超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在《茂名日报》刊登公示电白区货运源头企业名单,建立源头企业档案,与源头企业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定期召开源头企业监管工作会议,引导源头企业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每月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与区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2020年第一季度组织联合执法20次,查处货运源头企业超载案件5宗、无证非法运输经营案件4宗。(十一)电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履行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等系列管理规章制度。与企业签订车辆运输安全责任书,制订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车辆运输安全培训。针对众旺公司非法生产销售混凝土行为,该局曾于2017年7月和2018年5月牵头组织2次查处取缔行动,但过后又死灰复燃;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该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该局又将检查发现的众旺公司非法经营线索函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违法建设查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坡心镇政府等单位,但其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函告后没有加强跟踪协调。(十二)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该局划入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该局《三定方案》明确该局行使城区内(含水东、陈村、电海、南海、高地等街道和市民大道接管的道路和公共区域,不含众旺公司所在的坡心镇)的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但该局(区违法建设查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众旺公司违法行为线索告知函后,没有及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查处,也没有将与相关单位存在权责不清晰问题向区政府报告请示。(十三)茂南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加强货运单位和车辆行业监管,严格落实营运许可、年审环节各项条件要求,指导督促货运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将货运车辆纳入监管平台,定期组织开展监管检查。2020年以来,该局定期组织会议研究部署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开展了岁末年初隐患整治行动和宣传教育活动;春运期间,该局领导班子分片联系辖区内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十四)茂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安全监管,定期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部署混凝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企业签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要求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根据实际开展“双随机”等执法检查。
六、责任追究建议(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水。
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梁*水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明。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质量,严禁超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明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有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元丰公司。
该公司没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考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教育和督促不到位,导致梁金水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电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亮。
其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没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电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众旺公司。该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证书,长期无证非法生产销售混凝土,违反《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且没有落实企业源头治超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区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坡心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众旺公司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追究该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建议。

1.信宜市镇隆镇八坊村委会2020年没有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和录入工作。建议由镇隆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对八坊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2.信宜市镇隆镇政府对村级劝导站检查督促不够深入细致。建议由信宜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镇隆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道路交通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3.电白区坡心镇牛六架村委会劝导录入等工作滞后。建议由坡心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对牛六架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4.坡心派出所检查执法力度不够。建议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对坡心派出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5.坡心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够深入细致,对于辖区内众旺公司长期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建议坡心镇政府向电白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由电白区政府对坡心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道路交通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6.电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混凝土搅拌行业监管部门,在将检查发现的众旺公司非法经营线索函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违法建设查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坡心镇政府等单位后,没有加强跟踪协调。建议电白区政府分管领导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7.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违法建设查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众旺公司违法行为线索告知函后,没有及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查处,也没有将与相关单位存在权责不清晰问题向区政府报告请示。建议电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电白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一)区编办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进一步厘清城区外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杜绝监管盲区。(二)区住建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对区内混凝土搅拌站组织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源头治超各项工作措施。(三)区交通运输部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打非治违”工作,采取源头治理与路查路检相结合的方式,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要加强运输行业监管工作,督促管辖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区公安交警大队加强重点车辆管控和巡查执法,努力提高上路率、见警率、管控率、查处率,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五)坡心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辖区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镇级相关部门和各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两站两员”建设,不断完善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机制体制。(六)各镇(街道)要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两站两员建设,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七)各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落实新入职驾驶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茂名市电白区“3˙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0年7月9日



来源:电白政府网、电白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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