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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4年前这起惨烈车祸,伤者获赔5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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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22: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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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清楚超载是交通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运输车辆特别是货物运输车辆常常存在超载甚至严重超载的情况,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如果机动车在超载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主张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部分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2日,吕某志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化州合江开发区往连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合江镇凌江桥路段时,碰撞上同方向的行人黄某珍,造成黄某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吕某志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珍不承担责任。

该涉事重型自卸货车在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在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事故发生后,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黄某珍,吕某志已赔偿50000元给黄某珍。其后,黄某珍将人某保险公司及吕某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某保险公司及吕某志连带赔偿黄某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依赖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59880.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黄某珍,吕某志已赔偿50000元给黄某珍,人某保险公司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3290.7元(543290.7元-120000元-50000元)给黄某珍。因黄某珍的全部损失已由人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吕某志依法无需对黄某珍进行赔偿,遂判令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3290.7元给原告黄某珍。

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则保险人免赔10%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超载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亦将包括超载在内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作为免责的情形之一,并约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人某保险公司与吕某志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上述免责条款,事故是由于吕某志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属于以上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以上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人某保险公司主张对于事故造成黄某珍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赔10%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该10%的损失应由吕某志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事故造成黄某珍的损失,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依约可免赔42329.07元,该42329.07元应由吕某志赔偿给黄某珍。

法官说法

超载属于明令禁止行为,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将超载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作为免责情形之一,并约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此约定意味着: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存在超载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对于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应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中免除10%的赔偿责任,该10%的损失应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亦不影响10%绝对免赔率的执行。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除了要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外,在驾驶机动车时亦应依法严格按照安全驾载规定和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内驾驶机动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如因自己的行为违反安全驾载条例和保险合同约定条款发生交通事故的,部分赔款责任将由驾驶人承担。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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