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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有人花37万买农村集体土地,不仅无效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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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13: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有人花37万买农村集体土地,不仅无效还违法-1.jpg

原告周某得知其所收购的某村土地为集体所有,遂追偿其支付的购地款遭被告许某拒绝,双方因此而对簿公堂。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集体土地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许某、李某须返还37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周某。原告周某为了收购某村土地,分两次支付25万元和12万元给被告许某。被告许某也出具了两份收款收据给原告周某。后由于原告周某发现被告收购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要求被告退还37万元的购买土地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如诉所请。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购买被告的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且原告不是该土地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应拥有该土地。按土地法及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被告许某未经依法批准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给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原、被告买卖土地的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购买土地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土地款37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近年来,农村私下买卖集体土地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所买卖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原告周某并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被告买卖土地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高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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