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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这间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3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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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10: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这间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315000元-1.jpg


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58345539Y

法定代表人:钟*钦

住所:茂名石化工业区一区****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石油类、化学需氧量和甲醛浓度分别为3.15×105mg/L、3.23×104mg/L和8.16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20916001)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0月24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3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撤回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茂名晚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六条“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8%、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22%、超标20倍以上2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3%”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生产的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三个月或你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止,以先到者为准。具体要求如下: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限制生产开展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期内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后,你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起或期满之日起解除。


2、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315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交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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