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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白区一工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查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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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6 12: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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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电白区玮达电子厂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丹步桥头村25组8 号的茂名市电白区讳达电子厂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设置有点焊机 4 台、激光机 1 台、边机 1 台、吹塑机 1 台等电子产品加工设备,标称品牌为“ HUAWEI ”、NOKIA" 、“PREMIO" 、“SAMSUNG" 、“Hisense” 、“m obi cel ”、“ite1" 等品手机电池成品、无标签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半成品一批,有6名工人正在进行手机电池加工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品牌手机电池的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在其登记经营地址开展手机电池加工活动,并由经营者的妻子谢某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期间,经营者经朋友介绍认识合作伙伴“黄小姐”,并在双方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未查验委托人相关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自2020年5月开始,由“黄小姐”提供电芯、线路板和标签等主要配件,委托当事人代为加工多个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手机电池产品,每只电池的代加工费0.4元至0.5元不等。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和供货、收入情况,同时拒绝提供“黄小姐”联系方式,当事人整体生产、经营产品数量、营业收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手机电池使用了经注册专用的商标品牌,但未能提供得到合法使用授权的证明手续;其用于生产加工手机电池的关键配件质量未明;生产出的手机电池未经检验投放市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较长,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的产品品牌多、数量大,同时当事人拒绝如实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茂名大都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5月18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圹桥村委会上木井村东边(原茂名市农垦四厂)1栋首层进行检查,发现茂名大都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名称为“劳贴利® 黑豹 超强力瓷砖胶Ⅲ型大砖宝”的产品,但上述产品包装标识的厂名为“深圳市美居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泥围村1190栋231号-1”,没有标示当事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4月份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上述瓷砖胶包装中突出使用了“黑豹”字样,与注册商标“黑豹”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且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仅文字字体存在细微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州市富特农化有限公司荷塘门市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复合肥料案

2022年4月24日下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到高州市荷塘圩陈炎燕经营的高州市富特农化有限公司荷塘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内摆放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合肥料(以下简称:“阿康”牌复合肥料)正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阿康”牌复合肥料的相关进货单据和合同等相关合法证明。经商标权利人委托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认定,该批复合肥料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业务员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20包外包装标示的复合肥料进行销售,进货价220元1包,销售价都是240元1包。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州市查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案件

2022年6月21日,茂名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州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在高州市荷花镇木头圹村查获一宗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案件,现场捣毁生产制假窝点1个,查获假冒注册商标MASKKING成品电子烟2个型号22969支、HQD成品电子烟5600支、ELF BAR成品电子烟700支,共计4个品牌(型号)29269支以及电子烟生产器具、商标纸、原辅材料配件一批,涉案案值约257.04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涉案人员3名。

经初步调查,查获的电子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目前,该案正在作进一步侦查。



案例五、杨某颖无证无照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2年3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前往位于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架炮村委会河头隘村由杨某颖开设的洋酒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灌装机、封口机、热塑机以及“轩尼诗VSOP”、“马爹利名士”、“人头马VSOP”等品牌的洋酒空瓶、瓶身标签、防伪标签、瓶盖、铝盖、封口胶、包装盒、外包装箱等制作洋酒的物品一批,现场还发现有标示产品名称为“马利法白兰地”(净含量:5L,酒精度:40%vol)和“名奴X·O白兰地”(净含量:5L,酒精度:40%vol)的原酒液一批,现场查获的成品洋酒的市场价总值为112606元,“马利法白兰地”和“名奴X·O白兰地”原酒液的货值金额41525元。鉴于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恶劣,违法生产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严重,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嫌疑,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已涉嫌犯罪。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8日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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