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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通报多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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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21: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信宜市某医院涉嫌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信宜市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该院提供有综合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有1套综合污水处理站,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现场院方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水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医疗废物已实行分类存放,并提供有与粤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签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但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亦未向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实施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亦未向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1年8月11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院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同年8月25日向该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完善相关危废管理计划和申报危废资料手续。2022年1月14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院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一)该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亦未向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企业网上申报平台)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三)本案中,该院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即应在事前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规范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事中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及时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贮存等工作;事后妥善处置经营环节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但该院仅认为其只需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将医疗废物交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即可,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制定管理计划、申报资料等相关规定。

  案例二:高州市某造纸厂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高州市某造纸厂有限公司进行在线监测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4月27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设备的pH探头浸没在装有清水的铁桶内,pH值探头通过数据线连接在线监控房pH值监测设备,该公司涉嫌实施了以替换监测样品的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7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替换监测样品的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同月18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将PH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监测样品更换为铁桶盛装清水的环境违法行为。7月12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一)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处40万元罚款。

  (二)传统案件中,一般通过“撒网式”布点、“铺开式”排查,耗时长、效率低。本案中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茂南区某肥业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0日及2022年6月2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茂南区某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5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同月22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完成监控设备联网修复工作和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7月22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3.1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一)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并参照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最终对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23.1万元罚款。

  (二)部分企业为了眼前经济利益,损害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本案中,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以罚款,不仅对其能产生震慑效应,对其他排污单位也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企业及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案例四:电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垂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罗坑镇政府对罗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游泳及垂钓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宋某和王某2人在罗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利用自制饵料进行垂钓。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在两名当事人的配合下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1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两名当事人分别处200元罚款,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教育。

  ●案件解析

  (一)宋某和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分别对宋某及王某处200元罚款并进行现场警示教育。

  (二)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违法人员自觉守法,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

  案例五:高州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高州市环境监测站、高州市金山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地板湿润,有积水,有清洗车间的污水通过排口排向该公司南面围墙外水沟后沿着水沟排向西南围墙外水沟。随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公司的外排废水总铬2.160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11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申请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同月13日该公司在《中国商报》(总第7604期)03版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同月27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4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一)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标准,最终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4万元罚款。

  (二)环境执法加大排污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确保对污染源监管到位,提升污染排放监管实效。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纾困解忧,进一步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生态环境精准执法效能。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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