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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原巡视员彭泽英(茂名化州人)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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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23: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水利厅原巡视员彭泽英(茂名化州人)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4年-1.jpg

      5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省水利厅原巡视员彭泽英犯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彭泽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彭泽英利用担任省水利厅副厅长、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中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480万元。
     法院认为,彭泽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彭泽英资料】
   
    彭泽英,男,广东化州人,汉族,1950年10月生,学历在职研究生,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任化州县副县长;1987年,任化州县委副书记、副县长;1990年,任信宜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1991年,任信宜县委书记;1992年,任化州市(县)委书记;1996年,任广东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9年任广东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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