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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5: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网友质疑交通运输部门 对“5·24”道路交通事故未作表态的情...-1.jpg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网友质疑交通运输部门
对“5·24”道路交通事故未作表态的情况说明

  5月24日下午,茂名市区官渡二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涉嫌严重超限超载的粤K5**49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泥沙,从东信豪苑工地驶出后,途经官渡二路时将路面压塌。事故发生后,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质疑交通运输部门对该事故的处理没有表态。根据目前的道路管理体制,城市道路和公路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职责不同,现就网友质疑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治超职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规定,超限超载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管部门还负责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官渡二路属于城市道路,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迅速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公布了相关情况。由于该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无直接关联,所以当时我局没有相关消息可公布。

    二、关于公路治超职责的规定

    (一)2017年8月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可以单独上公路开展治超执法,对路面行驶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

    (二)从2017年9月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7〕130号)要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再单独上公路开展治超执法,在路面上行驶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统一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执法模式有两种:一是公安交警部门单独上路执法。二是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公安交警负责拦截车辆,并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治超卸货场接受检测,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记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因此,我局按照上级要求,与公安交警部门成立了联合治超专业队,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公路治超执法。

    三、5·24事故发生后,我局开展的工作

    5月24日,在事故发生当天,我局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联合治超专业队二中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铁骑大队共同维护现场道路交通秩序。5月26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去函交警部门,专门了解粤K5**49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的相关情况,并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到东信豪苑工地,约谈了工地负责人,对该工地的开发商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粤K5**49重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并放行出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在此,感谢网友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做好公路治超执法工作。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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