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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通知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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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3: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印发通知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1.jpg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从“疏”和“堵”两方面明确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同时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一定要解决农民因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问题。《通知》自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通知》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确保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落实落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符合村庄规划并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尤其是水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其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通知》提出,要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要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下达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范围内,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同时,确保农村新建住房不动产登记方便快捷。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办理农村新建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大力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费用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

在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鼓励建立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各地把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查处整改工作作为土地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将土地执法监督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通知》提出,各地可探索建立乡镇、村工作绩效与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相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给予相应惩罚;对工作得力、监管到位,没有出现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给予适当奖励。

读懂政策
广东印发通知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2.jpg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重要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八不准”,全面做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用地保障,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坚持以民为本,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

(一)确保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落实落地。
★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优化提升工作,确保农村建设用地规模落实落地,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保尽保”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并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住宅建设需求。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符合村庄规划并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尤其是水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出台之前,村庄规划已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备案的,可按村庄规划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村庄规划尚未“上图入库”的,村民住宅建设同时满足以下五种情况可视作符合村庄规划: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新申请的宅基地位置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相邻成片;新审批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超过建设用地现状总面积的5%;承诺新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汇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自然资源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要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依据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规定,在下达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范围内,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组织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优化程序、简化材料,规范有序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镇政府要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外联动运行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确保农村新建住房不动产登记方便快捷。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办理农村新建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大力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精简登记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并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费用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

三、坚持齐抓共管,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一)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信息共享、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信息员”“管理员”“监督员”作用,对本村内涉嫌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第一时间上报,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探索通过聘请巡查专员、协管员、村级信息员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途径,推动实现巡查网格化、专业化、常态化。创新巡查手段,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智能视频监控、无人机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
★充分利用12345政府热线电话、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鼓励建立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丰富群众监督手段,

(二)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对违反“八不准”的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或部门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建房,对违反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的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各地要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压实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查处整改力度,对顶风违建、禁而不止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复耕到位,并确保拆除整治后耕地恢复原状。
★要加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夯实执法监管基础,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加大执法经费和装备投入。鼓励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快查快办机制,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和执行力。

(三)加强监督考核,压实耕地保护和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责任。
★各地要把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查处整改工作作为土地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将土地执法监督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各地可探索建立乡镇、村工作绩效与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相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给予相应惩罚;对工作得力、监管到位,没有出现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宣传力度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群众在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中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宣传和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品等方式,广泛宣传在农村合法建房的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帮助群众充分了解乱占耕地建房的危害、责任,促进群众依法依规建房。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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