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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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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8 16: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1.jpg
春节渐近,为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
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加下:

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如下闭环区域(详见附图)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迎宾大道(水林路)一一包茂大道一一原国道G325线一一工业大道南一一高新大道一一西部快线一一环市西路一一油城一路一一原省道S291线一一南排大道一一环市北路一一环湖路(露天矿生态公园)一一红旗路一一大塘西路一一茂苍路(县道X612线)一一茂高快线一一茂羊路(原省道S372线)一一三桥街一一茂东快线一一潘洲大道一一沈海高速(G15)一一迎宾大道(水林路)

茂名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2.jpg

二、在茂名石化公司滨海北山岭油库、港口一区油库、金塘供气站等三大库区围墙外1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5 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市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违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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