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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相关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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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2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相关禁止情形



一、在职法院干警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经商办企业;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12.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二、离任法院干警不得有以下行为:
原法院领导班子、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三、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有以下行为:
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6.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7.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8.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

四、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法院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其他规定
除以上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纳入整治范围。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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