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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新规: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应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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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2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9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八章58条,主要包括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优化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严格土地监管等内容。

广东拟出新规: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应给予合理补偿-1.jpg

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
     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条例草案规定,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增存挂钩”“增违挂钩”机制纳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等情况,相应奖励或者扣减下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在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确保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要求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同时,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此外,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等未足额支付的不得强征土地
     条例草案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此外,条例草案还细化了征地补偿费用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程序,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拟订、省政府批准公布;明确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公证提存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条例草案要求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各级政府保障宅基地需求,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同时,条例草案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作出规定,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条例草案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土地督察制度,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并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制等执行情况列为应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内容。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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