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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养殖场因排污问题被罚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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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10: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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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1号

信宜市**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9835974971350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朱砂镇**大水村
  法定代表人:覃**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养殖经营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外排至下游的大水村河。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2月24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1〕38号)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合作社在养殖经营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外排至下游的大水村河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合作社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来源:信宜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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