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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信宜市镇隆某凉果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罚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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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1: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月季花 于 2022-2-21 21:31 编辑

茂名:信宜市镇隆某凉果厂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罚38万-1.jpg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14号
信宜市镇隆福味多永辉凉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715858***
  投资人:梁*辉
  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隆德**
  我局于2022年1月1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厂内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的pH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为4、1.01×104mg/L和153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104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29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节§2.7.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00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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