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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公司被查,处罚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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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1 10: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18号
茂名市宏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3LNT***
  法定代表人:王*兴
  住所:茂名市金塘镇新街****
  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生产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1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整改期限内予以行政处罚不合理;2、生产的沥青混凝土用于已办理有环评的省道S283线汕湛高速公路金塘出入口至公馆段改建工程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3、省道S283线汕湛高速公路金塘出入口至公馆段改建工程项目属于民生工程,迫于无奈才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就投产使用,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免除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行政处罚并不以逾期不整改为前置条件;2、你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不属于省道S283线汕湛高速公路金塘出入口至公馆段改建工程配套项目;3、本案不具有豁免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节§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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